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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犬该禁养,爱狗更要爱人!

济南日报 2014-07-14 02:34 大字

点击查看原图为避免不可弥补的损害,各国普遍考虑预防性立法禁养

夏日来临,原本想到广场上溜达溜达,可是远远跑过来的一只大型犬却把自己狠狠吓了一跳,尤其是遇到藏獒等烈性犬,那更是避之不及。

为了迎接省运会召开,更好地推进五城同创,济南市将对城区养犬、燃放烟花爆竹进行严管。其中,大型犬、烈性犬一律禁止在城区内饲养,普通犬类在获得养犬证的条件下每户只能养犬一只。

它们没你想象的温顺

蓄养大型犬对公众尤其是大型犬的主人安全是显而易见的威胁。

在2011单年全美犬类伤人致死案例中,大型犬类伤人致死案占其中71%。而在宠物狗对主人造成致命伤害的所有案例中,只有一件不是大型犬类造成的。北美疾控中心(CDC)对1982至2010年北美犬类伤人致死案件的统计中,斗牛犬攻击致死者166人,罗特韦尔犬攻击致死者73人,西伯利亚哈士奇,我国宠物爱好者声称“外貌似狼但比其他狗种都温驯”的一个犬种,攻击致死者21人,稳列致死人数前三甲,这三者都是世界范围内(包括我国)渐兴的“特定犬种限养/禁养”法条中重点管制的大型犬种。

当然,有美国的爱狗人士声称CDC 的统计不足采信,所以《致命犬类攻击》一书的作者卡伦·德利塞对同一时段的犬类伤人致死案件再次进行统计,结果发现CDC的统计结果的确有误:由于CDC的数据来源只有LexisNexis数据库所收录的案件,死者人数比综合美加两国所有相关警方案卷和媒体采证后得到的人数要少一百人。

事实上,大型犬只被选育的初始目的之一,就是攻击侵犯财产的人和动物的,所以大狗选育的起始标准,就是鼓励更具攻击性、攻击倾向更不易被捉摸的犬种繁衍。这些在培育过程中优胜的犬种,如果被训作宠物,主人预测爱宠的行为并对其施教至绝无安全隐患的难度不低于专业军犬驯养员的业务技术门槛,而受伤害的机率自然高于军犬驯养员。

狗受挑衅才咬人?美国法院不接受!

宠物爱好者常说“大狗其实很温顺,受大狗攻击者多为挑衅和刺激大狗者”。

事实上,任何一种生活行为都有可能刺激到大狗:从面前路过、手持邮件走向狗、挪动篱笆、扔垃圾、坐在狗前方的人站起转身、包扎和运送受伤犬只、甚至喂食和抚摸都会被攻击。这些案由全部都从美国自1945年至今的判例中选出,而每个判例中,法官都驳回狗主人用这些理由所提出“犬只受挑衅”的辩护。

伊利诺伊州上诉法院1995年的判词里直斥“这种对‘挑衅\’的曲解,是试图让法律晦涩不明,是意欲诱使法庭作出不公正和荒谬的判决”。

在美国,为蓄养宠物狗的人群服务的律师对顾客做的法律建议里第一条就是:“不管您家的宠物狗多驯顺、多值得信任,也千万不要将小孩和老年人单独和大狗留在一起。不然您家人受害后,您还得负刑责。”

单是在2009年上半年美国报道过的大狗伤人案件中,就有72%的重伤者处于0至11岁年龄段,23%的死者处于55岁以上年龄段。虽然在其中可以确认案件发生地归属权的310件,发生在狗主私家的大狗伤人案比例要低于发生在公共场所的,但也占了32%。

支持禁养特定犬种英国采取预防性立法

鼓吹“按狗的行为而非种群管制,不禁养大型犬种”的人,其隐含逻辑是“立法只能惩罚损害者而不能预防损害,只有当大狗攻击人后才能惩罚狗与狗主。狗的生命优先于人的安全。”但为了预防给公众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害,立法者自然会考虑预防性立法。

据英国国家医疗服务处(NHS)披露,从1989年到2011年三月为止,英国每年因被犬类攻击受伤住院者突破六千人。鉴于此情况,英国在1991年即开始实施“特定大型犬种限养/禁养”类的预防性法案《危险犬只法》,规定“蓄养的违禁犬只可以即行没收销毁”。

宠物爱好者鼓吹“按狗的行为而非种群管理,不禁养特定犬种”、呼吁修法或废法的舆论持续了三十余年,不过除了1997年议会通过“给法官判断犬只是否属危险类型更多自由裁量权”的《危险犬只法修正案》以外,一切要求废除或大修此法的动议至多能进入三读程序,大都无法通过一读。

英国上下两院的议员并没有玩弄民主程序忽视选民民意,因为选民,除爱狗人士以外的普罗大众,支持这种预防性法规:“如果你不幸被宠物狗咬了,你是希望咬你的是吉娃娃,还是罗特韦尔犬?”“英国皇家防止动物虐待协会”的发言人马克·伊文斯说得更直白:“小型犬只可能具有和大狗同等的攻击性,但伤人致死的机率就小得多了。”

“宠狗国度”?管制措施很严格!

在最被爱狗人士盛赞“爱狗如命”“宠狗举世闻名,狗道主义精神十分浓厚”“没有大狗问题”的澳大利亚,的确允许蓄养大型犬种作为宠物,但是是作为特殊的“限制犬种”。

澳大利亚诸郡所有现行的《伴侣动物法规》、《猫狗管理法案》和《犬类法》中都有“被蓄养的北美斗牛犬、日本土佐犬、阿根廷杜根犬、巴西菲勒犬、阿根廷獒等特别限制犬种在任何场所都必须被主人戴上不短于规定长度的约束皮带和防止咬人的口套、在任何场所都要有明确提醒‘恶犬在此\’的警示标识、在狗主地产内要有与人居处分离的单独狗舍、狗主要实行防逃逸措施、将犬只与孩童隔离”的条款。未执行这些标准的狗主会受罚,犬只将被没收或灭除。大型宠物犬若要在澳大利亚享受与我国同样的随意奔跑待遇,只在不毛之地的中部沙漠牧场中才有可能,如果在城市街道上四处游逸,唯一的下场就是被捕杀。

蓄养宠物狗历史悠久的英国,《危险犬只法》中规定,若无特许,将北美斗牛犬、日本土佐犬、阿根廷杜根犬、巴西菲勒犬作为宠物蓄养属于非法,违法犬主处罚金,违法犬只处死。

美国阿拉巴马州关于“恶犬及危险犬只”的法规规定:“以下犬种被认为是危险犬种:比特犬和加那利犬……只允许犬主拥有符合数量及用途登记的大型犬只……凡已登记的危险犬种产崽,狗主必须在幼崽出生六个月后将其送出当地市政府辖区或移交给当地动物收容所以备销毁。若违反此条,狗主所保留的狗崽将被立即没收并销毁。狗主可被处以50美元至500美元的罚款或和不超过30天的拘禁。”当然,议会和法院都接受这种残忍法规的阿拉巴马州处于美国“圣经带”,等若北美的穷乡僻壤,民风鄙俗,一点都不认为狗的生命比公意和大众安全高贵。

禁养大型犬≠伤害养狗权

在本文所提到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法规中,“特定犬种限养/禁养”只是对私家宠物狗的管制。

其中每部法规都对“用作协助残障、特种搜救、特定财产护卫的犬只;辖地内军事机构蓄养的犬只”有明确的权利保障规定:待遇要符合宠物狗的福利标准、不得遗弃、必须蓄养至犬只自然死亡为止。

这些法规的不同点,顶多在于保有大型犬种的用途上:民众更传统、动物福利鼓吹者影响较弱的地区,比如美国阿拉巴马州,“特定犬种禁养”法条允许可将大型、烈性犬只用于商业表演上;自由派影响大、动物福利鼓吹者影响较强的地区,比如美国加州萨克拉门托市、西南澳大利亚诸郡,受“大狗狗被人鞭笞役使做表演太残忍了”的呼声影响,“特定犬种限养”法条所列明的保有大型犬种的登记用途上就不包括“可将大型、烈性犬只用于商业表演”。至于所谓“消灭大型犬种”的“屠狗令”,至今尚无任何一个文明国家颁发,包括我国。

在上文所提到所有国家和地区,对大型犬种管制虽然严厉,但订立和执行大型犬种管制法条都必须符合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程序正当原则:“当政府机构要剥夺公民私产时,必须让公民拥有意见被注意和听取的权利”。所以北美和英联邦国家的动物保护组织和养犬俱乐部凭借这个优势,不停向最高法院对大犬禁养法提出违宪上诉、敦促议员提出废止恶犬法的动议。

尽管上诉屡被驳回、动议无法通过一读成为草案,但他们的努力对修正法条和执法程序也做出了一定贡献。(网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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