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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12户居民“盗暖”遭起诉

济南日报 2013-11-05 07:13 大字

■本报记者盖鸣霆

冬天采暖需缴费本来是件再正常不过的事儿,可就有这么一部分人,不仅在没有缴纳取暖费的情况下想尽千方百计“盗暖”,而且在热力公司发现之后依然我行我素,拒不补交采暖费。近日,济宁市东郊热电公司便将辖区内12户长年用暖却拒缴采暖费的用户告上法庭。对此,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后需10日内支付原告所欠采暖费及滞纳金。遭起诉的12户居民有的已经3年持续恶意欠费,有的甚至高达5年恶意欠费。尽管在此期间,热力公司一次又一次地前去催缴费用,可是总被各种理由加以拒绝。东郊热电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目前济南市每平方21元的收费标准以及公司日5‰的滞纳金标准来计算,以上12户居民有的已经恶意欠费上万元,还有的欠费高达3万余元,总数累计已经高达数十万元,给企业带来严重经济损失。

该工作人员无奈地告诉记者,受以往计划经济时代供暖福利体制的影响,许多采暖用户已习惯于由单位支付供暖费。然而,随着近年来供热体制的改革,供热企业直接管理到户,供热补贴采取明补的方式,企业不再承担职工的供暖费用。因此,部分采暖用户主动履行缴费义务的意识不强,缴费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高。此外,部分采暖户对相关法规政策的理解有误,导致供暖纠纷居高不下,采暖费用难以收缴。而供暖带有公共服务性质,用户不缴费,供热企业也不能擅自停止供暖,而供暖单位要求欠费人支付滞纳金的请求也经常得不到支持,这样一来,采暖户自然能拖就拖,形成互相攀比之势。

不过,居民拒绝缴费的理由看似丰富,供热公司是否真的束手无策?当然不是,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对于此次法律诉讼,市中区人民法院庭审判决:原告与被告虽然未签订供热协议(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供热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采暖费及滞纳金,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所欠采暖费及滞纳金,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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