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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

济南日报 2013-04-01 10:05 大字

日前,济南市出台《济宁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工作条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办法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办法规定,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地方志编纂时应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纂一次,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按照年度组织编纂,以出版年份为序号。

另外,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相关地情文献出版后,编纂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向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样书和电子文本,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适时通过地情网站向社会公布。

(记者相启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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