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全市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本报讯(见习记者鲍童)日前,记者从济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获悉,济南市将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以任何名义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特别是在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和重点保护文物、机场及林场等重点消防场所周围更要严格禁止生产、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孔明灯”是移动明火,燃放的外焰高达300℃,升空可至千米以上,一旦风力、风向不稳,会对高压电线、通信设施、加油站、液化气站、航空、民房及其它高层建筑物构成极大的安全隐患。春节、元宵节期间,市民燃放“孔明灯”祈福现象十分普遍,在祈求美好愿望的同时,给公共安全带来了隐患。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济南市决定,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综合执法、公安和质监等部门要加大管控力度,发现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及时坚决制止,并当场予以收缴;各街道、村居、社区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及时掌握辖区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信息,做好告知和监管工作;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从自身做起,做到不生产、不自制、不购买、不销售、不燃放“孔明灯”;学校和家长要履行应尽职责,教育告诫学生不购买、燃放“孔明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违规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举报电话:3160001,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市消防支队举报电话:119,市工商局举报电话:2883867,市质监局举报电话:12365,市安监局举报电话:1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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