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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将设国家赔偿办公室

济南日报 2013-03-26 10:09 大字

本报讯(记者李朕葳通讯员陆宾朱瑞旭)在国家责任豁免原则盛行的时代,即使国家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国家也不会承担赔偿责任,随着民主政体建设和人权意识的觉醒,国家责任豁免原则受到限制,国家赔偿制度产生。3月25日,记者在召开的全市法院工作会议中了解到,济南市所有基层法院将在2013年内,设置国家赔偿办公室或挂靠在其他庭室,负责本院的国家赔偿工作。

据济宁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勇介绍,2012年全市法院共审结案件63494件,涉案标的额达48.3亿元,为法制济宁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接下来,全市法院系统将狠抓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突出问题,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和多发性侵财案件。妥善审理涉及矿产、土地、水资源、新能源等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治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为建设“美丽济宁”提供有力司法支撑。

记者了解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将开通“12368”司法服务热线,并出台对临近审限案件黄牌、红牌警告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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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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