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严控“以人查房”被指保护贪腐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福建漳州、江苏盐城等地加紧出台房屋信息查询规范,这些规范对“以人查房”做出专门约束。
消息引发争议,有网友调侃称“此地无银三百两”。业内观点称,政策有利有弊,一方面有利于保护信息安全,同时也不免成为某些利益人群的保护伞。律师观点则认为,房产信息的公开并无不妥。
以人查房?
多地严控住房信息查询
17日,记者从福建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看到,2月16日,一条名为《市房屋登记中心规范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行为》的信息报道中提到,“为进一步处理好物权公示和隐私保护的关系,更好地维护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市房屋登记中心近日发布《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以规范济南市市区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行为。”刚出台的《办法》要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严禁以姓名(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只能以明确的房屋座落或房屋所有权证编号进行查询,查询工作人员对房屋权属信息的内容保密。”
另外,中国盐城网近日公布了《盐城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管理办法(试行)》解读,解读内容中提到,除本人、公检法、住房保障部门、律师等要通过特定程序外,其他情形一律严禁“以人查房”。办法称,部分地区个人住房信息的不正常流出,“引发了部分市民对个人住房信息安全的担忧,社会各界也颇为关注”。
据记者了解,“房叔”“房婶”事件后,北京市建委也在内部明确了纪律,个人一律不准进行类似查询。另外,广州、深圳也在推进对房屋信息查询从严的相关工作。
出台背景
房屋查询管制日趋严格
各国房屋登记信息公开范围和口径虽有所不同,但一般都限于“以房查人”,“以人查房”受到严格控制。
从中国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制度的演化来看,查询管制趋于严格。2006年住建部出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采取了“以房查人”方式。此办法明确,“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
不过,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中,登记信息公开范围有所缩小,将登记资料查询、复制限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2008年住建部发布的《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则规定,个人和单位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主要指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权利人出示相关证件和材料后,可以查询、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此次江苏盐城出台的地方规定就适用了《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实行有条件查询和限制查询。
微言
人民日报:速出新规有心虚嫌疑
人民日报官方微博称,近来“房多多”事件频发,速出新规难免有心虚的嫌疑。
@人民日报:出于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新规确有其合理之处。然而,官员房产也具有公共属性,公众具有一定程度知情权;更何况房多多事件频发,速出新规难免有心虚的嫌疑。对此,各地应该给予更多解释。
@新京报评论:近日,日本安倍晋三内阁19人公开了家产,上任的、卸任的、土地房产、存款证券,甚至是配偶子女的财产,也一览无遗。有中国记者感叹“有种偷窥别人隐私的负罪感”。如果都像日本这样公布官员财产,又何必严控“房产信息查询”?
@中国青年报:保护公民房产隐私很好,但不好的是,房叔现形后,不首先去推行官员房产公开,却急于封堵公民查询官员房产的途径。这不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而是把公民关进了笼子。把平民当人质,以“保护公民隐私”之名逃避应受监督,这有点儿耍流氓。
@连鹏(微博):“以人查房”的确涉及人的隐私,受到控制也算有理可依。问题是,请官员财产公开18年都没人理,但网络实名制和严控查房的出台却光速,怎么给人一种“保护腐败”的感觉呢?
声音
律师:信息公开无不妥
原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表示,漳州、盐城等地的相关规定有利有弊,不能一概而论。王珏林说,希望相关政策在防止腐败、揭露社会阴暗面上起到积极意义。同时,也要使个人的资产利益得到保护,防止信息乱查现象的发生。
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久凯表示,“这些规定上升不到法律的层面。”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建灿认为,这些规定的法律意义和约束力都不大。她认为,“如果是正当途径购置的房产不怕暴露,政策背后可能是在保护某些人的利益,房产信息的公开没有什么不妥,还有助于反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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