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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证2013年1月1日起停用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二代身份证拟登记指纹信息换证补证时可完成二代证指纹登记,无需集中采集

济南时报 2013-01-01 16:47 大字

为尽快结束一、二代身份证并用局面,保护公民信息安全,加强社会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首次审议的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同时,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全国10.4亿人领取了二代证

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在此间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上作报告时介绍,2004年居民身份证法实施以来,公安部组织开展了集中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到2010年末,全国已有10.4亿人领取了二代证。目前全国持有一代证,尚未换领二代证的公民人数已很少。为尽快改变一代证、二代证并用的局面,同时给尚未换证的群众留有充足时间换领二代证,草案规定: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数字化技术可保障指纹信息安全

杨焕宁说,在居民身份证中登记的指纹信息,是数字化的指纹特征点,不能还原成指纹图像,能够有效保护公民的指纹信息安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中使用的专用芯片在设计定型时已经预留了指纹信息储存区,增加指纹信息不必更换证件式样和芯片。

他表示,对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登记指纹信息可以通过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逐步实现,无需大规模集中采集指纹信息。同时,国家机关以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也可以通过为登记指纹信息的持证人提供更加快速、便捷的服务等方式,引导、鼓励公民自愿登记指纹信息,缩短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的周期。

济南已有570万人办理二代证

一代证有效期内仍可使用

时报10月24日讯 (记者殷玉国)24日下午,记者从济南警方了解到,目前济南已有570万人办理了二代证;一代证何时停止使用还没有接到正式通知,只要在有效期内,一代证和二代证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济南已有570万人办理二代证

24日,一代证将从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的消息引起市民关注,记者从济南户政部门了解到,截至目前,济南已有570万人办理了二代证,占应办证总人数的98%。

近年来,为使广大群众更加方便快捷地申领二代证,济南警方陆续开展了节假日延时服务、预约办证、定期为中高考学生开辟办证“绿色通道”、互联网远程申办“二代证”等一系列便民服务。

今年,济南警方在历下公安分局开展了身份证集中办证点的试点工作,使历下区的居民除工作日外,每个周六上午都可以在泉城路、建筑新村、姚家派出所三个身份证集中受理点办理身份证。

一代证有效期内仍可使用

尽管一代证还没有停止使用,持一代证的市民在办理旅馆入住登记、银行存取款、高考等相关事务时遇到了不少麻烦,一些单位明确表示办理相关业务只能使用二代证。

户政部门的人员表示,一代证何时停止使用还没有接到正式通知,只要在有效期内,一代证和二代证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5种情形警察可查验身份证

为了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查验身份证的情形,即“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我国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法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四种情形作出了规定,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泄露居民信息最高可追刑责

草案规定,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处五千元罚款。单位出现这些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应当”还是“必须”?

身份证修正案草案仍欠“刚性”

根据修正案草案规定,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修正案说明时表示,对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登记指纹信息可以通过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逐步实现,无需大规模集中采集指纹信息。同时,引导、鼓励公民自愿登记指纹信息,缩短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的周期。

对此,郎胜委员认为,按照修正案的规定,新领证都要输入个人指纹信息,原来没有输入的仍然有效,这就造成了有指纹和没有指纹的身份证并存,这在加强社会管理和维护公民权益上效果就会打折扣。建议公安机关采取有效的措施推动换领工作,尽快统一。

陈斯喜委员希望国务院有关部门能采取比较积极的态度,来推进身份证都过渡到具有指纹信息。严以新委员建议,草案中规定“应当登记指纹信息”,是否可以规定为“必须”,以增加该条款的强制性。

同时,还有委员在会上表示,希望可以把“指纹信息”修改为“指纹等生化信息”,因为随着身份证的智能化发展,将一些生化指标,如血型、DNA等加入进去,这样就为身份证的唯一性、安全性和智能化留下了拓展的空间。特别是血型信息的加入,在义务献血和紧急输血时能有效节约时间和资金成本。

指纹信息遭泄露咋办?

个人信息安全仍有三大“短板”

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拟在身份证中加入指纹信息。分组审议中,不少委员表示担心,建议加大对包括指纹在内的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指纹信息库安全性待加强

郎胜委员担心,随着个人识别在很多场合的应用和科技手段的发展,会有许多可预见和还没有预见的风险,“我觉得信息库的安全性就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一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安全。”

朱启委员也表示,公民信息,特别是指纹信息被集中采集后,如果泄漏出去,或被人恶意盗取,后果难以想象。建议要强化个人和相关单位的保密意识,防范措施要到位,法律责任要明晰,确保不发生问题。

追责处罚部分条款待细化

金炳华委员认为,修正案对单位构成犯罪的和尚不构成犯罪的两种情况做出了处罚规定,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讲得很明确,处罚到具体人。但对构成犯罪的,只讲到要追究刑事责任,追究谁的刑事责任没有写清楚。按这样的规定,是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没有落实到具体的人,与尚不构成犯罪的提法不对应。前面是讲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写明确追究谁的责任。这样比较严谨,也易于执行。

泄露信息处罚力度待加大

李连宁委员认为,对个人信息的泄露和侵犯公民的隐私信息、个人信息,在处罚上如果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就会有人冒着低风险去违法,因此建议在修正案第五条中增加一款:“有前款行为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其所在单位应承担民事连带责任”,大大加重违法成本。

许振超委员认为,现在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对公民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的事不少,这种情况下,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白白受损,建议增加对公民个人造成经济精神损失的赔偿条款。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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