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城乡规划条例》宣传到街头
《条例》规定:修改城乡规划应按法定程序重新审批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8月1日审议通过,并已于12月1日施行。日前,济南市城乡规划局在文化广场举行了大型的《条例》宣传贯彻活动。通过安排专人现场布置大量规划展板、发放宣传资料、向广大市民群众解答咨询及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全方位宣传了《条例》,同时向市民群众展示了近年来济南市城乡规划工作成果。
据济宁市城乡规划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十分注重公众的权益保护,如《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布;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开规划许可有关内容;第四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记者万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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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中涉及的重要内容:(一)提高了县城总体规划的审批级别;(二)进一步强化了城乡规划统一管理。明确各类开发区的城乡规划工作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三)加强了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四)明确了城区内村镇的规划管理;(五)规范了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六)充分发挥近期和年度规划的调控引导作用,提高了规划的可操作性,切实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超前指导和调控;(七)提高城乡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规定要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做好规划的批前公告、批后公布;(八)加强批后管理,规范规划技术服务工作。细化了开工规划验线、竣工规划核实的程序,并明确了规划技术服务单位的职能和作用;(九)完善和规范了城乡规划许可制度。结合山东省实际对城乡规划许可制度进行了完善和细化;(十)加强了城乡规划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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