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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违章,交警不能“手软”

济南日报 2012-10-26 12:08 大字

■济小宁

今后,行人在深圳闯红灯可能不只罚款20元,而是要罚100元;汽车在斑马线不减速,可能视同不避让行人,同样罚款500元。此消息一经发布,立刻引起巨大的争议,很多网友给予积极支持,也有部分声音表示这种处罚手段“过于严厉”。(10月25日网易新闻)

笔者每天都要沿着洸河路上下班,经常看到行人或非机动车的违章现象,我们的交警不管吗?当然不是,笔者发现,执勤交警准备对这些违章者说服教育时,往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条款还没说出来,就会遭遇对方的白眼和各种臭骂,诸如“你们不就是为了罚款吗”、“有本事别欺负我们小老百姓”等等此类反驳言语,“运气”不好的交警甚至还会遭到违章者的厮打。笔者认为,“小老百姓”这种词汇不该成为耍横撒泼的挡箭牌,只要违了章就得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理,不论是说服教育还是罚款,仗着自己“弱势”地位而欺人的行为,只能显示出自己在品德素质方面的低下。“遵章出行”、“不乱穿马路”等等交通安全宣传口号这些年没少说,可现实情况又是如何呢?行人违章横穿马路还是随处可见,不仅成为一社会陋习,而且也成为诱发交通事故的一大严重隐患。想到“横眉冷对交警指,一心只把红灯闯”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想起了一组耐人寻味的数据:我国每年超过1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其中有8成是由于行人或非机动车违章造成。深圳拟对闯红灯的行人施以100元罚款,不是交警部门头脑发热或见财起意,而是为了更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着想,如果说大家都能用“红灯停、绿灯行”的标准行走,这剂“猛药”不会伤害到任何人。笔者认为,深圳的做法没有任何问题,笔者还认为,除了要对违章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还可以采取建立违章者档案、公开曝光、惩罚式执勤等多种手段加大违章者的代价和成本。

良好公民素养的体现,其实就是法制社会中的各种法律制度被尊重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而在现实情况中,各地交警的执法重点还是机动车违章,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违章大多采取说服教育这种方式,然而,这种方式的惩戒效果并不理想。笔者认为,犯了错就要接受惩罚,而低成本甚至零成本的违规行为,不仅不会遏制住违规现象的发生,反而会纵容并制造出更多的违规者。

文明不是靠罚款罚出来的,罚款只是一种辅助方式而非主要手段,不过,对于治理不文明行为,“罚”这种措施却不能缺少。在此,笔者也提醒一下济南市的交警部门,该罚就罚,对这些违章者的“手软”,就是对他人安全的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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