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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为建筑工人买保险啦

济南日报 2012-08-10 13:11 大字

■记者刘敦亚通讯员李齐白

为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化解用人单位风险,近日,济南市出台了《济宁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记者在该《办法》中看到,济南市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据了解,该《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8月31日。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将享工伤保险

该《办法》规定,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和资金来源,均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与建设项目施工、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都将享受工伤保险。

本市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时,各投标单位要在投标文件中将工程工伤保险费单独列出。确定中标建筑施工企业后,建设单位将该工程工伤保险费一次性划给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保缴费。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在开工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为工程总预算造价的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出具《工伤保险登记证》。工伤保险费不得减免。

期限为建设工程开工至完工

本办法实施前已施工而未竣工的工程项目,应缴费额=工程总造价×2‰×【(合同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

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截止之日止。追加工程预算使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的,需在合同到期30日前持相关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长工伤保险期限手续并补缴工伤保险费;未办理延长工伤保险期限手续、未补缴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在合同到期之日自动中止,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合同工期延长期间发生的工伤费用。

已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有关单位依法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不参加工伤保险就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住房和建设行政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对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规定限额以下不需要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建设单位也应当依照本办法拨付工伤保险费,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工前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监察,对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其限期参保。

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中标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做好职工工伤保险的各项工作,汇总在建建设项目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名册及职工花名册,及时掌握人员增减情况。中标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当提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名单,并明确施工期限。实行分阶段施工的,办理阶段性人员登记。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需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备案手续。在该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工伤,已登记备案的职工按参保职工对待,未登记备案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职工工伤保险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企业、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及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按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统一按照受伤时上年度济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按照《济宁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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