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性别何以成为隐痛?
点击查看原图■记者扈宏毅
又是一年毕业季,伴随着离别校园的忧伤,随之而来的,还有就业的压力与烦恼,无论是本科生还是硕士生,只要是参加过招聘会的同学,就会深有感触: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一个看起来不错的岗位,会有几十人甚至几百人进行竞争,无论是公务员考试还是企业招聘都是如此。在千千万万个就业故事中,高知女性应聘时面临的性别歧视不得不提,因为这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普遍的社会问题,在我们每个人的身边,或许就存在这样的现象,优秀女大学生或者研究生,因为性别、年龄原因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不仅造成了人才资源的浪费,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给女性带来难以估量的伤害。
性别门槛,我的未来是场梦?
近日,一则“女白领隐婚怀孕遭辞退”的消息红遍网络,引起了网友对于当今社会环境下男女不平等待遇的讨论和思考,虽然在这个新闻事件中,女白领与公司对簿公堂,并最终获得了法律的支持:公司继续履行与该女士的劳务合同,并支付工资损失,但是在现实中,这样的结局真是少之又少,最为普遍的情况,仍是用人单位歧视态度愈演愈烈,作为弱者的求职女性面对不公平遭遇时不得不忍气吞声。
小娟是一名“80后”大学生,今年28岁,结婚两年多,和老公两人一直在天津奋斗,由于大城市的房价难以负担,去年年底,他们回到了济宁老家的父母身边,同时也辞掉了原本待遇还算不错的工作。回到济宁之后,小娟的老公和朋友一道做起了生意,而小娟也不甘闲在家里,外向开朗的她希望像原来一样,找个销售方面的工作,用自己的能力获得满意的收入。通过朋友提供的信息,她去了一家房地产公司应聘销售人员,经过面试、与经理交谈之后,她感觉不错,加上具备几年销售经验,小娟本以为应该成功了,谁知道对方却告诉她:“你很有能力,我们也相信你能做好,但是,你这个年龄也应该准备生孩子了,所以……我们还是想招一个年龄小一点的。”如今提起此事,直爽的小娟虽然没有黯然神伤,但还是忍不住埋怨起来。她深有感触地说:“过去我以为,只要自己勤奋、努力,最终会获得自己想要的未来,可是,现在我觉得,未来似乎已经被现实束缚了。”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定了产假待遇。而现实中,不少女职工并没有因此受到法律的保护。来自兖州的打工者李丹在市区一家大型商场当导购员,她告诉记者,当初自己休产假,公司只给两个月的假期,而且这两个月不予发放工资。上班后,仅两个月大的女儿只能待在兖州老家由父母、公婆照看,现在想起那段难熬的日子,李丹虽然深深地感到公司对待员工的苛刻与不公,但是她仍然不会选择去有关部门投诉,一来她怀疑是否有第三方能够很好地解决问题,二来她能够预料到最终不利于自己的结果。
间接歧视,愈演愈烈的淘汰法
直接的性别歧视很容易判断,也能够在法律条文中找到明确依据,如今,像“女白领隐婚怀孕遭辞退”或者有明确歧视意味的条款并不常见,公然歧视女性的制度和做法也被用人单位所摒弃,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女性会遇到所谓间接的性别歧视,这种歧视找不到明显的证据,会通过一种难以言传的态度让人体会地更加深刻。比如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虽然不敢明确表态称不要女性,但是对女性投来的简历却是视而不见,或者在面试之后,由内部操作来达到淘汰女性的目的。
今年4月份,市区李女士报名参加了济南市一家事业单位的人事代理人员招聘考试,经过笔试面试,最终她得到了总分第二名的好成绩,“因为他们一共要招两个人,我认为自己应该是可以被录用了,没想到,最终被通知录用的,是第一名和第三名,而第三名恰恰是唯一的一个男生。后来我打电话询问,负责招聘的人员只解释说‘我们是从综合方面来考虑的\’,然后就没了下文。”虽然李女士没有获得明确答复,但是结果使她不得不考虑到自己是因为性别原因输给了别人,“难道笔试和面试的总成绩还代表不了综合素质?我觉得应该还有其他不方便透露的因素。”李女士说。李女士的遭遇,大概是最为常用的淘汰合格人员的方法,用人单位不会直接表态,而是用其他理由来敷衍,让人委屈与无奈。如今,性别歧视也已经深深地影响了求职者的心态。
间接性别歧视不仅表现在应聘时,女性在踏进单位门槛之后,或许还无法摆脱长远的影响,比如职位晋升、薪资水平等。在济宁市一家机械公司工作的陈女士已经结婚7年了,至今没有生孩子。由于她业务能力强,工作勤奋努力,如今已经成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待遇也让人羡慕,可是她告诉记者:“结婚7年不敢生孩子,到不是单位制定了不利于女性的规章制度,而是一旦生了孩子,休完产假,那么现在我享受的薪资待遇和职位就都没有了,企业内部竞争比较激烈,一人一岗,如果要休产假,就会有人来代替,那么我就只有一切从头开始了。”
实现法律保护,还有多远?
记者采访了济南市三家企业的管理人员,他们均对拒绝招聘女性的现象表示理解。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招聘女性的成本要高过男性,女性不仅在精力、体力上与男性存在差异,还会受到更多来自于婚姻、家庭压力的影响,女性的产假和福利也让单位头疼,使用人者不得不权衡利弊,倾向于选择男性。
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张倩律师告诉记者:“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保护女性免受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拥有的法律救济途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规定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条也作出与劳动法相同的法律规定,同时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等。“可以说,对于明确的歧视行为,法律条文中可以找到依据,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比如很多用人单位欠缺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不少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女性还不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这方面来看,除了法律的明文规定,还需要整个社会都树立有法必依的意识,企业还需要通过对社会责任感的形成、对女性人才的了解扭转对女性就业的不良观念。
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的孙守遐律师还建议,应该尽可能完善女性的各类保障制度,比如实施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全覆盖,并对实施情况严格监督,使得国家、用人单位、家庭来共同合理分担女性因生育等原因产生的就业成本,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并逐渐接受女性求职者。
正确对待人才,社会才能良性发展
为促进女性就业,济宁市人才市场已经连续三年举办了女性专场招聘会,在今年的3月8日,108家用人单位提供了1620个适合女性就业的岗位,包括销售、电子商务、管理、文秘、会计等职位,吸引了1300多名女性入场求职。长期从事市场招聘与管理工作的翟青对人才招聘工作深有了解,对于女性就业歧视问题,她表示,首先全社会都应该提高对男女平等就业权利的认识,尤其是用人单位,更应该增强社会责任感,为女性提供和男性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可仅图一己之利,故意抬高就业门槛,将女性排斥于门外,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同工同酬,不随意侵害女性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对于女性求职者来说,在校期间就应该注意多方面发展自身能力,使自己成为复合型人才,增加自身的就业竞争力。同时,多了解一些关于就业及女性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懂得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权益。作为新时代的女性,更应自强自立,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进取,努力在工作中实现自己的价值。
济宁市政协委员刘宝之认为,“由于职业特点和性质的差异,有些工作对于性别确实有特殊的要求,比如护士、文员、幼师需要更多的耐心和细心,女性更为合适,一些强度较大的体力劳动则更适合男性,但是,多数职业并没有性别要求,人才不应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受到歧视,会在不知不觉中造成一些价值观念的变化,不可小觑。”他认为,就业产生的歧视,不仅会挫伤年轻人对工作、生活的积极性,改变他们对待人生的态度,还可能使部分年轻女性产生“学得好不如嫁得好”的思想观念。更为可怕的是,这种歧视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原则,使得人才流动渠道不畅通,劳动力资源配置出现扭曲,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是企业和国家的损失。只有正确对待人才,使用人才,让“英雄有用武之地”,才能让社会各行业的发展进入良性循环的状态。
刘传伏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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