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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签合同,员工索赔双倍工资自称已改名,欠薪公司不认账

济南时报 2012-01-01 21:37 大字

时报2011年12月31日讯(记者田珊)单位不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这在劳动法中已有规定。31日,万先生来到本报反映,他所在的公司不给签劳动合同被举报后,尽管仲裁已裁决自己胜诉,但是公司仍拒付双倍工资,理由竟然是“公司已经改名,裁决无效。”

2010年10月,万先生应聘到济南中青文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中青公司”),但一直未签劳动合同。2011年5月,中青公司通过短信告知万先生劳动关系解除。“按照法律规定,不签合同就应付双倍工资。”万先生决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经过调查,天桥区仲裁委认为中青公司应支付万先生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的工资9000元,但该公司仍然不给钱。

31日上午,记者拨通了中青公司负责人的电话,该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公司现在已改名,因此裁决书已“失效”,公司不需要向万先生支付任何工资。记者调查了解到,12月份,该公司仍然多次以“中青文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员工招聘。

对此问题,天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记者表示,仲裁委已经查明,中青公司因不接受企业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是其仍在进行经营活动。按照仲裁书决定,中青公司理应向万先生赔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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