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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张贴欠费业主名单侵权吗?

济南时报 2012-01-12 21:15 大字

本报“法眼看物业”栏目上周接听电话36个,有42名读者登录微博。本期解答小区业委会张贴欠费业主名单遇到的问题。

业主咨询:我是小区业委会主任,多年了几名业主不交物业费,于是我们决定将欠费业主名单张贴在小区公告栏内,请问这是否涉嫌侵犯隐私权?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按时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之一。不能正常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就不能很好地为小区业主提供相应服务。因此,对拒交或者拖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在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同时,也间接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物业管理秩序。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督促其交纳,并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由此可见,不交物业费同时也侵犯了其他业主权益,其他业主有知情权,公示有关情况不属于对业主隐私权的侵犯,且被公示人已通过认可业主管理规约事前预知该后果,应承担由此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影响。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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