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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删改“强制拆迁”规定

济南时报 2012-01-13 21:12 大字

时报1月12日讯 (记者范俐鑫)1月12日,记者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获悉,省政府对全省195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了专项清理,拟修正26件法规。其中,拟对《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强制拆迁”的规定进行修改或删除。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拆迁人已经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建议将其修改为: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府申请,法院执行,这明确了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限制了城管、开发商、拆建机构等拆迁方权力,防止他们非法拆迁。”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郝纪勇认为,这给老百姓吃了一剂定心丸,意味着非法“强拆”将成为过去时。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由于该法规定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符,草案建议取消“滞纳金”的相关规定。同时《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草案建议删除第十条部分有关“缴纳滞纳金”的规定。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由于“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这一行政强制措施没有上位法依据,草案建议将其删除。草案还建议删除《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查封、扣押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的规定。

又讯 1月12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济南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省委常委、副省长王军民宣读的姜大明省长关于提请免去黄胜职务的议案,以及决定任免山东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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