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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详解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政策劳动关系认定以原始档案为准

济南时报 2011-12-17 22:08 大字

作者:田珊

时报12月16日讯 (记者田珊 通讯员王宏田 王东)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全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工作会议上获悉,济南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将采取“先试点后铺开”的做法推进。为让广大符合条件的参保人了解相关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有关问题做了详细解读。

户籍认定:户改前取得的城镇户籍

根据山东省相关规定,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企业人员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按月领取养老金。一是在2010年底之前具有济南市城镇户籍;二是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三是2010年底之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四是1996年1月1日前与济南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按照相关规定,在认定其是否具有城镇户籍时,应综合考虑当地行政区划及实际建设、居民委员会设置以及原始户籍记录等因素确定。由于济南市户籍制度已进行改革,不再有城镇和农村户籍的区分,对2010年底前具有济南市城镇户籍的把握,以济南市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前取得的城镇户籍为准。

劳动关系认定:以本人原始档案为准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要求,在认定补缴纳入人员是否曾与城镇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应以本人原始档案为准,原始档案记载不清或缺失的,可参考下列原始材料:(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原单位仍存在的,单位有义务并应协助提供有关原始材料。

身份认定工作采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汇总、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的程序予以认定。

参保前要先公示

补缴纳入人员的户籍、年龄、工作经历等条件经审核后应在原单位或街道、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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