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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供热计量价格确定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制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0.68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17元

济南时报 2011-11-04 23:30 大字

时报11月3日讯 (记者李绍庆)济南市2011-2012年供热季供热计量确定。市物价局与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联合下发的《关于2011-2012年供热季城市集中供热计量价格的通知》中,对相关政策及收费标准做了明确规定,明确济南2011-2012年供热季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0.68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17元。《通知》规定,济南市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按房屋面积收取,其中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计量热价按计量表装置读数收取。计算公式为:用热费用=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每平方米.元)×计费面积(平方米);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计费面积: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0.68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17元。非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9.90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1元。

供热计量用户应在11月15日前,按现行标准计算的全额热费一次性缴纳,供热季结束后按供热计量热费高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用户不再补缴热费,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供热企业在供热季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还给用户。因热计量装置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现行办法计收热费。供热企业应保证供热质量,满足用户用热和室温调控需求,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用户室温不合格,用户可投诉并按相关测温、退费规定处理。

该办法适用范围为具备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执行时间为2011-2012年供热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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