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我们村原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把我们村的一集体所有
李先生:我们村原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把我们村的一集体所有房产转让给村民张某,现村民要求村委会收回该房产,但张某说他当时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不能收回,请问,村干部有权出卖集体房产么?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该规定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属于效力性强制规范。可见,村干部只有在村民会议授权之下才有权处理集体房产。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村委会负责人和张某签订的合同明显违反强制性规定。
孙女士:我和丈夫2005年在济南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因为钱不够,就向我的父母借了15万元。现在因我丈夫有外遇,我打算和他协议离婚,但在房产分割的时候遇到了一些问题。我觉得那15万元应该先从房价中扣除,然后再平分房产,但我丈夫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请问,我究竟应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
答:首先看孙女士向父母借款的时候有没有借条,如果有借条,这笔钱要先归还债权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用进行分割。如果不能确定是向父母借款,那么这15万元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从折价后的房款中扣除。此外,如果这是父母赠与王女士购房的,那么王女士要证明,父母所出的房款是明确赠与她一方的,否则就被看成是给双方的。这一点与婚前赠与有所区别,婚前所赠款项除非证明是给双方的,否则就认定为是给一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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