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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腐败掩护了“高价采购”过关

济南时报 2011-11-15 23:13 大字

通过集中采购制造了另一种形式的“垄断高价”,而且还为商业腐败提供了“合法”保护,显然违背了集中采购的初衷,是极不正常的。集中采购严重偏离市场,症结到底在哪儿?

□李克杰

同一厂家生产的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出厂价每支只有0.6元,在山东6支一盒的批发价为3.85元左右,而在北京招标价为每支 11元,到了医院每支卖12.65元,中间利润竟然超过2000%。这是最新一期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曝光的怪象(11月14日《京华时报》)。与此类似的是近期舆论持续关注的湖南政府采购中的“买高不买低”事件。

药品集中招标也好,政府集中采购也罢,最根本的目的就是通过招投标中的公平竞争,降低商品和服务价格,节约社会成本,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商业活动中的腐败行为,建立健康有序、平等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而我们看到的上述情形,实际效果却恰恰相反,不仅通过集中采购制造了另一种形式的“垄断高价”,而且还为商业腐败提供了“合法”保护,显然违背了集中采购的初衷,是极不正常的。

我国《政府采购法》开宗明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同时还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招标投标法》也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而当前的一些集中采购活动不仅没有达到国家法律的上述要求,相反却大量浪费资金,人为抬高了价格,形成并且维护了商品暴利,在商品采购、使用等各个环节都滋生了极为严重的腐败现象。一方面直接违背了集中采购应当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破坏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竞争、公平交易的基本规则;另一方面集中采购远离市场价格形成“采购垄断高价”,并将“垄断高价”层层转嫁给消费者,最终形成了对广大消费者的盘剥。

最让人不解的是,集中采购商品竟能形成超过2000%的中间利润,而采购机构却装聋作哑,即使社会反响强烈,不断地直接指出问题所在后,也能置若罔闻,我行我素。特别是在集中采购过程中已成公开秘密的采购腐败大量存在,明目张胆地违法投标比比皆是的情况下,“高价采购”却依然能够长期大行其道,竟没有监管部门出面制止和追责。公众不禁质问,集中采购严重偏离市场,症结到底在哪儿?

除了体制原因,恐怕更多的是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失职渎职以及相关人员的心术不正。集中采购机构虽然依法应当独立设立,但从它的最初产生及人员构成来看,都是由监管部门设立并从监管部门人员中抽调,与监管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必然造成监管不力。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为什么市场上随处可见的低价商品却能在集中采购中“天价”过关。 (济南 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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