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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住改商,楼下睡不香济南小区住改商并非个例,物业没辙、居委会也有苦难言

济南时报 2011-11-16 23:11 大字

作者:范俐鑫

□本报记者 范俐鑫

家住英雄山路附近的市民韩先生日前求助本报说,他家楼上业主将房子转租给一个服装公司,半夜十一二点员工还在加班,“咚咚咚”的脚步声让他无法入睡。记者近日走访济南多个小区发现,小区楼房住改商现象并非个例,其中不乏扰民的公司。对此,邻居不堪其扰,居委会有苦难言,物业也因难协调“两头不讨好”。

业主:“赶走”两家,又来一家

韩先生说,此前,他家楼上业主就将房子转租给两个小公司作为办公用房。因进出人员嘈杂,他多次找物业协调,两家公司最终搬走。可前段时间,楼上业主又将房子转租给一个服装公司。

记者采访发现,住改商尤以新建小区居多。在建设路、舜耕路、济大路等其他居民小区也存在“住改商”情况。在建设路附近一居民小区内,高层住户把一块“推拿”的广告牌挂到外墙上,就进行营业。一位业主不免为此担忧:小区里商业用房增多,邻里间又不熟悉,万一发生偷盗怎么办?

馆驿街社区党总支书记韩美告诉记者,辖区包括馆驿街新区和开放式老小区馆驿街小区,其中新区的住改商情况较多,有二十多户,经营范围包括推拿店、美容店、照相馆、写字间等。不少业主因此来找居委会投诉。

物业:没有执法权,只能协调

“物业没有执法权,无权赶人,也不好管理,只能反复协调。”四季花园小区物业负责人赵先生告诉记者,小区有十多户住改商情况,物业无权确定对方是否为合法经营。为了减少业主间纠纷,物业没少花心思,通过提高物业费、水电费来限制住改商,但依然有业主投诉不断。

采访中,有物业负责人表示,并不希望“住宅商用”。一位负责人介绍说,因为陌生人进出时,保安都要进行登记盘查,小区如果多了经营单位,进出人员增多,物业管理任务也就重了。另外,电梯使用、环境卫生等一系列问题,也会加重物业运营成本。

居委会:不敢轻易盖章,怕惹麻烦

韩美说,小区建成之初就有住改商情况,有业主和经营单位来找居委会盖章,让居委会同意住改商。“居委会没有这个权力,这章盖了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韩美说,因为“不敢”盖章,还得罪了不少业主和经营业户,居委会没少吃气。

一位街道办事处人士分析,与租用价格昂贵的写字间相比,在中高档小区内经营成本要低得多。另外,有个别商家将公司开在小区,经营相对隐蔽,也为逃避税收提供了便利。

建新社区党总支书记王丽以前曾处理过类似纠纷。她建议,业主因住改商遭遇麻烦,可以投诉给工商、公安部门,或找居委会、物业出面协调。如果商家无证经营,就可直接要求其搬走。

律师:有利害关系业主有话语权

记者就此咨询济南市工商部门,有关人士提醒,住改商,需要物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所在社区居委会三方同意。遇到住改商情况,“受扰”业主首先应当确定商家的营业执照地址是否是当地,否则便是违法经营,可直接要求对方搬家,或投诉至工商部门。

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郝纪勇说,国家对住宅和经营性用房有着明确界定,其性质在房屋建成时已经定性,并且在房产证上有所显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规定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当其他业主相邻权受到侵害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就是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也就是说整栋楼里只要有一户业主不同意,就不能“住改商”。如果业主将住宅改为他用,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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