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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回应供暖价格三热点自管换热站不能擅自加收费用

济南时报 2011-11-19 23:05 大字

时报11月18日讯 (记者李绍庆)自管换热站不能擅自加收运行、维护费用;小区使用燃煤锅炉供暖,可在每平方米26.70元的基础上,按上下5%的幅度确定收费标准,居民用热户报停需缴费,缴费标准不得超过每户总热费的15%。针对近期市民反映比较集中的今冬供暖价格问题,济南市物价局一一作出答复。

自济南市开始供热以来,不断有市民反映,小区物业供热自管站对居民收取每平方米26.70元的供热费后,还加收水、电或分摊维护费用。对于市民反映的这一问题,济南市物价局表示,济南集中供热居民住宅每季每平方米26.70元是最终销售价格,不论是供热公司还是自管站,对居民用户应按每平方米26.70元的标准收取,不得价外加收任何费用。市物价局在确定居民住宅终端供热价格时,充分考虑了自管站的运行费用,确定了供热企业与自管站的结算价格,其终端供热价格与结算价格之间的差价,用于弥补自管站的运行费用。因此,自管站如果价外再收取其他费用,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居民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

也有部分用热居民向物价部门反映,小区使用天然气锅炉供暖,物业公司收取的采暖费高于济南市规定的居民集中供热价格。对市民反映的这一问题,济南市物价局表示,考虑到公共供热管网外(非集中供热)供热单位的实际情况,济南市对公共管网外供热单位的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备案管理。对公共供热管网外燃煤锅炉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燃煤锅炉供热的单位,以居民集中供热价格每平方米26.70元为基础,按上下5%的幅度确定收费标准。对于公共供热管网外采用燃油、燃气锅炉供热的单位,在业主入住时有供热合同约定或承诺的,按合同约定或承诺的价格执行;无合同约定或承诺的由供热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认证评估机构测算成本,与业主协商签订供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价格执行。

由于种种原因,很多用户今冬可能不用集中供暖,但在申请供热报停时却被告知需缴纳报停费,有市民问缴纳报停费用是否合理。市物价局对这一问题做出解释,供热企业固定成本占总成本接近40%,当用户报停时,供热企业的固定成本并不会减少,而只是节约了变动成本。因此,按照兼顾消费者和供热企业双方利益的原则,依法履行价格调整听证程序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居民用户在办理停热手续时向供热单位缴纳热网运行成本费,其征收标准不得超过每户总热费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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