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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对房子有部分产权但人在国外,房管部门:产权人都要同意,房子才能卖出

济南时报 2011-11-21 23:02 大字

时报11月20日讯 房产所有人在国外,国内的家属该如何办理办证、出售住房呢?20日,济南房屋产权登记处工作人员表示,必须得到移居国外的亲人或相关继承人同意并回国办理,才能完成相关手续。

市民郭先生告诉记者,家里有一套房屋是父亲和郭先生的姑姑共有,姑姑现在已移居国外。房屋拆迁后,得到了一套补偿房,郭先生从父亲那里继承了房子的部分产权。但在补偿房办证和出售过程中却遇到麻烦。“办理房产证和进行产权变更,都需要得到姑姑同意,但现在联系不上她了。”郭先生说。

房屋产权登记处相关工作人员说,房子属于郭先生的父亲和其姑姑共同所有,要想把房子完全过户到郭先生名下,并进行销售,必须得到郭先生姑姑的同意,并回国办理。如果郭先生的姑姑无法回国,就需要在其所在国家办理委托手续,由他人代办。如果郭先生的姑姑已过世,就要按照其所在国家的相关法律,确定其一半房产的第一继承人,然后由其第一继承人回来和郭先生办理手续。如果郭先生的姑姑和其继承人都愿意放弃继承,房子才能完全过户给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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