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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私下清算,股东该担责吗

济南时报 2011-11-29 22:47 大字

时报11月28日讯 (记者柴颖颖)2010年9月15日,李某与济南一家公司达成销售货物协议,货物总价款60万元,约定先交货后付款,索要货款时却发现公司已注销。李某致电本报法律热线询问,这种情况是否该找股东承担责任?

李某称,当时货物发出后,他曾经多次催要货款,公司都是找各种理由推脱。2011年9月自己去工商局查询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该公司已经注销。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公司于2011年5月10日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公司出具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载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结,但未进行公告。

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张丽律师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经依法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相应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书面通知债权人或者在报纸上公告。但其既未通知公司债权人,也未在报纸上公告就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导致原告依法享有的债权无法获得清偿,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李某有权要求股东对某公司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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