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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加班不付费,企业是否担责

济南时报 2011-10-11 00:08 大字

时报10月10日讯 (记者柴颖颖)2010年8月1日,张某到济南某电脑公司工作,每周工作6天,工作期间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黄金周长假期间是电脑销售旺季,公司没有放假也没给加班费。近日,张某打算辞职,他致电本报法律热线咨询,自己应该要回加班费吗?

张某称,他认为公司应该支付他双倍工资,支付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公稳称,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赔偿双倍工资的责任。

律师称,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张某在该电脑公司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而且周六全天上班,黄金周长假期间没有放假也不给加班费,企业应当承担支付工作期间的加班费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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