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没动工想换家公司,被要求交20%违约金,有市民投诉―――城市人家装修合同存霸王条款
作者:刘有杰实习生陈剑飞
□本报记者 刘有杰 实习生 陈剑飞
近日,数位市民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在选择城市人家为新家装修后,再想换家装修公司却遇到收取20%高额违约金的麻烦。装修公司还未动工,有的市民却不得不交近万元违约金。据了解,济南市工商局近日公布装修行业 7大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霸王条款”,“公司收取20%违约金”赫然在目。
【市民质疑】 换家装修公司,要付万元违约金
市民韩先生买的新房在今年9月份交付使用,但6月份,城市人家工作人员不知从何处知道他的联系方式,主动打来电话希望其能选择该公司为新家装修。
双方进行商谈,加以各项优惠条件后,最终将价格定位47000元。签订合同后,韩先生交了23500元的预付金。“自始至终他们没跟我说过违约金的事,我一看是制式合同,就没多想。”韩先生说。
据韩先生介绍,设计师虽为他设计了两次图纸,但他都不满意。“最让我气愤的是,虽然设计的图纸上有影视墙,但快开工时我才知道设计项目里竟然没有这一项。”韩先生说,他需要装修的很多项目都不在设计里,并且加减装修项目需要另外支付一定费用,让他决定不再用这家装修公司。
韩先生向工作人员表示想换一家装修公司后,对方称要扣取合同款20%的违约金,共计9400元,韩先生这才知道已骑虎难下。
【并非个例】 未动一砖一瓦,违约金令人咋舌
同韩先生情况一样,2009年底,齐女士在城市人家装饰公司为自己的新房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今年7月份装修。
齐女士在签订合同时,缴纳了订金和30%的首付款,共计5000多元。后经过多方打听,觉得此家装饰公司给的预算价格相对偏高,且恰巧自家亲戚中有开装饰公司的,所以想单方面放弃合同。“装饰公司在订合同之前曾经去我们楼盘测量过,然后给了设计图,后来就没再进行别的服务项目,装修并没有开始进行。我觉得,就因为这样收20%违约金觉得有点高,像是霸王条款。”齐女士说。
【市工商局】“收取20%违约金”是霸王条款
城市人家工作人员王女士是韩先生新家装修的设计师,她告诉记者,收取20%的违约金是公司惯例,并不是她的责任。记者试图采访该公司负责人,客服人员承诺相关负责人尽快联系记者,但截至14日17:30,记者并未接到任何回复。“装修材料成本高,如果消费者随意违约,将会给公司带来很多损失,但现在渐渐也演变成不按照投入情况,一味收取高额违约金。”一位装修业内人士称,很多装修公司收取高额违约金也是为了保护自己。11日,济南市工商局发布了装修需注意的七大“霸王条款”,一旦消费者单方面退单,公司将收取其工程款的20%作为违约金赫然在目。济南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对消费者不公平,20%的违约金有可能超过了装修企业的合同利润。工商部门要求企业只能收取不超过实际损失30%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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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7大霸王条款,您得注意啦
1、免除对商品或服务的保证责任
装修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一年;工程竣工后如出现质量问题,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应无偿保修,保修期为一年。
2、设定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数额
签单后如因甲方(消费者)原因发生退单,公司收取其工程款的20%作为违约金。
3、设定消费者承担经营风险责任
凡私自与施工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消费者自负,给装饰企业造成损失的,消费者还应予以赔偿。
4、设定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防水工程,保修期内施工方只负责维修,不负责赔偿因漏水、渗水造成的损失。
5、排除消费者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
消费者在项目施工前可以删减项目,但不得超过20%,项目开工后不得删减,工程减项不能超过合同总造价的30%。
6、解释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的权利
装修企业拥有最终解释权。
7、排除消费者依法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消费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程验收或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三日内结清余款,如消费者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日内未向乙方付清全部余款,则视为消费者放弃保修权利;消费者如不按时或无正当理由参加验收,装修企业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认可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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