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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滥用权利逃债是否担责

济南时报 2011-10-18 23:58 大字

时报10月17日讯 (记者柴颖颖)2004年5月,徐某与济南一家有限公司签订了服装加工合同,按照约定加工生产服装,将加工衣物交付给公司,共计价款80万元。但是公司仅支付徐某20万元,欠60万元没有交付,徐某多次催要,公司均以各种借口拖延。徐某最终发现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并已经停业,公司财产也不知去向,他致电本报法律热线咨询,像这种情况,股东是不是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相慧称,该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徐某可以要求公司偿还自己60万元合同欠款,并要求公司股东张某和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该股东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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