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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200万,违法高利息打了水漂

济南时报 2011-10-22 23:52 大字

时报10月21日讯 (记者陈彤彤)为了高息,市民王先生借出200万民间借贷,没想到由于贷款的小企业经营不善,始终借钱不还。经济南仲裁裁决,虽然200万元的本金可以追回,但高息却打了水漂。

王先生于2010年4月与一家销售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销售公司向王先生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间半年,借款利率为月息3%,借款到期后,销售公司一次性向王先生支付本金及利息,如销售公司不能按时支付本息,对未支付的利息,王先生有权收取复利等内容。合同签订后,王先生依约支付给了销售公司200万元借款,销售公司给王先生出具了收款收据。但借款期限届满后,销售公司除只支付给王先生两个月的利息计12万元外,借款本金及其他月息均未支付。王先生向销售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后,到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要求销售公司支付自己借款本金及利息和复利。

仲裁庭认为,王先生与销售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有关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部分和计算复利的约定不受法律保护,不能作为本案裁决的依据外,合同的其他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可作为本案裁决的依据。最终裁决销售公司支付王先生欠款本金200万元及欠款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

济南仲裁提醒市民,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对此,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1.借贷双方对因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无法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放高利贷。4.当事人因借贷外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可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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