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详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细则修订八种情形不享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补偿
近日,修订后的《<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施行,新规都有哪些变化?1月29日,在市委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实施细则》共44条,主要从八个方面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其中,明确了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补偿的认定条件,有八种情形不能享受;容易影响征收进度的有产权或使用权纠纷的房屋,这次也明确了此类问题的补偿处理方式。
新规适用范围扩大征收政策统一
在《实施细则》出台前,《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适用范围只包含主城区6区,各县市参照执行。近年来,济南市辖区由原来的6个区变成10个区,市辖区地域范围发生了较大变化。为适应济南市机构改革和行政区划调整、实现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和政策统一,《实施细则》规定,市辖区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
在城市更新中,如何保障公共利益、限制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征收冻结通告发布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被征收人有析产分户、抵押等不当行为的,一律不得增加补偿费用;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相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房屋析产、过户、抵押、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分列或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等业务。同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将冻结通知、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等相关文件及被征收房屋清单及时抄送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
选择房屋安置的可享3万元搬迁奖励费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只有一套住宅房屋”应享受的补偿标准,对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通俗一点说就是,如果要钱,就按46平方米领取货币补偿款;如果要房子,回迁时,就按照使用面积34平方米对应的建筑面积给房子,外迁时,就要拿着46平方米的补偿款置换价值相当的房屋。”相关负责人说。
为进一步规范该项认定工作、切实解决住房困难家庭实际问题,《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在本市承租有其他公有住房、在征收范围外另有产权住房、在本市他处有宅基地住房等八种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情形。为鼓励按期搬迁,《实施细则》规定,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可以享受3万元的搬迁奖励费。
为解决安置房交付后需要装修、不能即时入住,并由此产生部分费用问题,《实施细则》规定,“安置房按普通商品房标准装修的,自安置房交房之日当月起,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按每月临时安置费的标准,发放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
明确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补偿处理方式
征收有产权或使用权纠纷的房屋,情况十分复杂,容易影响征收进度。为此,《实施细则》明确了此类问题的补偿处理方式:一是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或使用权纠纷,在签约期限内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应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暂时安置现使用人。二是存在使用权纠纷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与现使用人签订暂时安置协议,暂时安置协议应作为征收补偿协议的附件。三是存在产权纠纷、超过签约期限,当事人仍未达成协议的,应作出补偿决定。(新时报记者罗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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