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李淑文 (身份证号:370111196509272320):
李淑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 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在天桥区刘家井52 号西路南第二间门头房(老北京炸酱面东邻)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予以你(单位)没收济天卫医证保决【 2019】9 号登记保存的药品器械;罚款 10000 元的行政处罚。
因多次联系无果,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济天桥卫医罚字〔202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我局(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 90 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在中部片区(历下区、天桥区、济阳区、商河县人民法院)选择管辖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济南市天桥区卫生健康局
二 〇二 〇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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