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90%的公益诉讼线索实现了在诉讼前解决问题 公益诉讼,公共利益的守护者
公益诉讼庭审现场。
济南市出台支持公益诉讼相关文件。
检察官现场调查取证。
清明前后,种瓜种豆。济阳区曲堤镇某村的128亩农田里,乡亲们正在紧锣密鼓地忙活“庄稼事”。然而仅仅在两年前,同一片地里还碎石成堆、遍地混凝土块,根本无法耕种。
这片农田曾经被临时用作施工料场,项目到期后,相关单位未能将耕地复垦到位。检察机关发现这一公益诉讼线索后,及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对该宗土地的复垦情况全程跟进监管,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垦验收,同时加强对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的管理、执法力度。
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一项年轻而又重要的职能。2017年7月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表示,公益诉讼是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的着力点,是各项检察监督工作中更带有主动性的诉讼职能,也是一项为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更高水平需求提供服务的检察业务。
在济南,全市检察机关以多赢共赢理念为引领,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出让四大领域,聚力突破检察公益诉讼工作。2018年,全市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18件,树牢“提起诉讼是办案,督促履职也是办案”意识,提出行政诉前检察建议171件,既节约了诉讼成本,又促进提高了行政效能。把国有资产保护作为工作重点,督促相关行政主体追回国有财产损失1.04亿元。切实维护泉城绿水青山,督促治理污染土壤1500余亩,清理违法堆放建筑生活垃圾1100余万立方米,补种树木1.2万余棵。
绿水青山有人“撑腰”
4月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书。
2017年8月中旬,被告人王某荣得知其住所地附近的历城区港沟街道万达文旅城项目正在进行地面清表工程,该项目范围内部分公路两侧绿化用柳树缺乏看管,他产生了将该地林木砍伐盗卖的想法。王某荣通过朋友联系到收树人李某伟,谎称自己有些树木要处理。王某荣带领李某伟到达他之前看好的路段,将路两侧200余棵柳树以人民币1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伟。李某伟带领伐木人员砍伐柳树,将所伐树木转运、贩卖。经现场勘验,王某荣盗伐柳树共计65棵。经测算,盗伐林木立木材积为29.33立方米。
王某荣得知自己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投案,但其行为已经给公路两侧的生态造成了破坏。经评估,该路段两侧已不具备复种条件,为补偿盗伐林木所造成的生态破坏,恢复生态功能,需异地补种树木65棵,全部费用造价为1.69万元。
历城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荣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王某荣盗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被告人王某荣在莲花山山体区域异地补种白蜡树65棵,每棵胸径6-8厘米。”在法庭上,公益诉讼起诉人陈词道。
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王某荣因过错侵害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利益,不但需要接受刑事处罚,而且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弥补对社会公益造成的损害。”市检察院民事行政监察处副处长高强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高强介绍,此案判决后,起到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市检察院深入践行这一发展理念,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案件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机制,在整治破坏生态环境、损毁资源等违法行为方面形成合力,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市检察院在办理全市首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督促被告单位积极履职,修复被污染土地,被省检察院列为全省典型案例。高新区检察院针对建筑渣土长期污染环境得不到治理问题,组织环保、交警、国土、住建等7部门召开诉前联席会,形成整改方案,督促清理建筑渣土512万立方米,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高度评价。
国有财产再上“保险”
国有财产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通过公益诉讼方式加强国有财产司法保护,是党和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
然而,国有财产保护领域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案件特征有着显著差异。一是监管主体多样化。与其他三个领域监管主体较为单一不同,负有国有财产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非常广泛,包括各级政府、民政、税务、财政、农业等,又因为各区县行政架构上的差异,导致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主体千差万别。二是保护对象多样化。不仅包括基于法律应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例如应收的土地出让金、应合理支出的补贴等,还包括以各种方式投资形成的各类资产,例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三是法律纠葛多样化。不仅存在大量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结构性缺位问题,还存在国有资产产权不明晰、行政主体监管职能交叉等问题。
市检察院组织骨干力量对国有财产保护领域进行专题调研,基于以上特点,制定了“抓小放大、小步快跑、稳步开局”的工作原则,明确该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必须满足“应收未收、主体确定、产权明析、法有认定”4个立案标准,并通过进一步筛选,锁定了7个部门12项问题作为办案重点,为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国有财产保护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导。
2018年1月,在章丘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一位区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严格征收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的建议,引发章丘区检察院的高度关注。该院对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先后排查出行政公益诉讼线索43件,成功立案19件,向法院起诉2件,督促相关部门在半年内追回欠缴资金4400余万元,得到了社会广泛好评。市检察院民行处随即在全市开展人防易地建设费领域专项监督活动,进一步扩大战果。全市共摸排相关线索53件,立案27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7件,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行职责,共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1200余万元。检察机关对仍未履行追缴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5件,成为全省公益诉讼工作的一大亮点。
“公益诉讼要始终坚持党委意志、群众意志、检察意志三者统一,推动党委领导批示、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政协委员的提案转化为法律监督案。”高强表示,“要加强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去认识和推动公益诉讼工作。”
九成问题
解决在“诉讼前”
“截至目前,全市90%的公益诉讼线索,实现了在诉讼前解决问题。近80%的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主动纠正违法或履行职责,只有少数案件真正进入到诉讼程序。而在进入到诉讼程序的案件中,又有相当一部分在诉讼过程中得到解决,公益受损情况得以清除。”高强介绍,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各项诉讼程序应有价值,尤其是发挥诉前检察建议、诉前联席会议、提起诉讼和撤诉听证会议的督促监督作用,推动公益诉讼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济南市检察机关与多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诉前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提升诉前联席会议的规范性、权威性。历城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国有财产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中,通过诉前联席会议督促相关部门追回违规拨付资金200万元,使受损公益及时修复。出台《公益诉讼案件出庭应诉指南》,将诉讼效果进一步延伸。槐荫区检察院在2起违法发放专项资金补贴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中,又发现8个部门其他违法发放专项补贴资金案件17件,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8件,均获采纳。市检察院制定《公益诉讼案件撤回起诉听证细则》,组建听证专家人才库,切实发挥检察公益诉讼权能的多向功效。章丘区检察院针对起诉的一起国有财产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撤诉案,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单位负责人、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召开撤回起诉听证会,有效提升公益诉讼案件撤诉透明度和公信力。(本报记者 刘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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