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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侵权被起诉法官调解化纠纷,法庭内外

山东法制报 2017-12-29 17:36 大字

原告山东某玻璃公司与被告江苏某玻璃公司本是合作关系,因被告在微信群中发布原告公司生产的产品不合格、服务质量差等信息,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故诉至济阳县人民法院追究被告责任。近日,济阳法院成功调解了此案。

原告和被告系业务关系,被告拖欠原告钱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一审败诉后以微信昵称“某某玻璃公司”在“华东钢化玻璃交流群”微信群里发布“各位老板,山东某玻璃公司,卖出来的玻璃全是伪劣产品”,“我们上当了,工地上出了问题,也不过来解决,我公司帮客户换了几个工地玻璃”,“还有一处工地,也出了这事情,赔了玻璃还要赔人工费”,“我会让所有钢化厂都知道山东某玻璃公司不地道”,“都是假货,骗人的”等内容。

得知被告行为后,原告去公证处保全证据并进行公证,之后以名誉权纠纷向济阳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被告散布不实言论和虚假消息,公开诋毁原告的企业形象和声誉,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微信群里的成员达433人,均为行业内人士,被告的行为在同行业以及社会上给原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同时一些不明真相的客户看到被告发布的不实消息后纷纷来电询问,有的甚至转发,致原告产生重大经济损失。 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名誉侵权,并在其所发布不实消息的所有微信群内连续一个月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令被告在全国发行的行业报纸、杂志和主流门户网站上,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判令被告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向原告出具书面致歉信;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商誉损失10万元。

而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毫无法律依据与事实根据,微信名“某某玻璃公司”的主人到底是谁?与被告到底有何法律上的关系?其行为是否代表被告的意思表示?对于这些问题,原告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是在滥用诉权,被告将保留下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承办法官调查核实事情发生的经过后,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法官向双方说明,微信作为社交网络平台,用户在上面发布信息时不得突破法律底线。如果对他人发表不当言论,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同时,法官还从情、理、法的角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名誉权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微信群内发布有关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信息。

【法官提醒】在网络通信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但互联网并不是“法外之地” ,不能成为任何人发泄私愤、 报复他人的空间。微信作为一个公共平台,用户不能随意发表影响他人名誉的言论。 法治社会中,网民一定要有权利意识,这种意识在保护他人的同时,更是在保护自己。

邱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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