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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酒后滋事头撞民警,担责!

济南日报 2017-09-29 10:52 大字

本报讯近年来,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事件时有发生,有市民认为,这些轻微的“妨碍行为”没什么大不了,只是一些小磕碰而已。殊不知,这些“阻碍行为”可能会触犯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日前,济宁一名男子因为酒后的任性行为,就摊上了事儿。

近日,济宁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任城区某商务宾馆的报警电话后,指派济宁市中区一派出所出警。值班民警刘洋带领辅警王林等三人前往该商务宾馆。到达现场发现,8302房间入住客人孙鑫具有酒后寻衅滋事现场违法嫌疑,民警便对其依法口头传唤,让其随处警人员到济阳派出所接受调查。孙鑫拒不配合,辱骂、威胁民警,并用头部撞击刘洋的鼻部并致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洋鼻背部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文中人物为化名)(赵豫通讯员王立威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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