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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故意杀人案为何改判?

济南日报 2017-09-21 15:59 大字

一起故意杀人案,经济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改判,由一审的有期徒刑10年改判为有期徒刑13年。这起案件为何会改判,中间经历了什么样的波折?济阳县检察院检察官向您一 一道来。

被告人华某因家庭矛盾,持刀进入被害人胡某居住的房间,用(刀棒猛砸胡某的头部后,用刀子扎胡某的头部多下,并用胡某房内的菜刀、锤子朝胡某的头部猛砍、猛砸数下,致胡某呈植物生存状态。案发后,被告人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华某因家庭矛盾产生杀人念头,手段残忍,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量刑时应酌情从重考虑。被告人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华某有期徒刑10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经济损失22万余元。

济阳县检察院收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华某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未进行任何民事赔偿,致使被害人家庭陷入极端困境。一审法院虽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华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该量刑与被告人的罪责明显不相适应,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基本原则,属于量刑畸轻,遂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济南市检察院经审查支持抗诉。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法改判。

“得益于探索构建的‘3+检察监督’协作联动新机制,对于这起案件,我们完善内部协作配合机制,分别从民事角度、刑事角度论证分析研讨,工作质效实现了较大提升。”济阳县检察院检察官表示。

根据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反贪、反渎、预防等部门将整体转隶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发挥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职能作用?经调研论证,济阳县检察院确定了“探索建立‘3+检察监督’协作联动新机制”的创新课题,探索将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监督有机结合,并融合执检、控申、未检等职能,集聚监督合力,推动提升监督能力和司法公信力。

“遇到刑民调整模糊不清、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的案件,我们及时启动新机制,调查梳理相关事实,分析法律关系,提出法律意见,提升监督质效。”该院检察官表示。(本报记者 刘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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