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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员工4个月偷电17万度 被判刑一年九个月

生活日报 2016-10-26 17:44 大字

□记者张鹏

生活日报5月27日讯27日,记者从济南市济阳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张野(化名)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四个月时间内,竟先后窃电173844.2千瓦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7月,作为济南某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电费缴纳人员,张野采取在小区总电表上安装窃电装置的方式,进行秘密偷电。

经相关部门鉴定,其秘密窃取电量173844.2千瓦时,共计价值85687.81元。案发后,被告人张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

庭审中,张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野身为物业管理公司的电费缴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安装窃电装置的方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最终,济阳县法院判处张野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据了解,电能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电力法》第71条的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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