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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打篮球,上篮时被打破眼镜 一男生被扎伤眼睛 将同学诉上公堂

山东商报 2016-07-04 10:55 大字

课外活动期间,学生自发组织打篮球活动,投篮时被阻挡者打在眼镜上,眼镜片又将眼睛扎伤。近日,济阳县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打篮球而引发眼睛受伤的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原本各执一词的双方,原告一度索赔18万,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记者王茜

一巴掌打飞两人的友谊

陈晨和柴龙同为济阳某高中的学生,2015年9月的一天课外活动期间,二人同其他同学自发组织去打篮球。

活动过程中,陈晨拿着球准备上篮,柴龙则过来抢球阻拦。陈晨把球一晃,柴龙没有打到球上,却打到了对方眼镜上,眼镜片碎后扎伤了陈晨的眼睛,致使其右眼眼球破裂伤、角巩膜裂伤。事后,陈晨的父母与柴龙的父母协商,但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晨的眼科检查显示其右眼伤后矫正视力为0.02,属于盲目3级,构成九级伤残,外伤性白内障构成十级伤残。陈晨于今年3月份向济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柴龙及其父母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84588元。

曾经的好哥们对簿公堂

陈晨认为发生事故时,其还不到18岁,右眼视力下降为0.02,已经近乎于“瞎”,给自己以后的婚姻、工作、生活造成很大影响,精神也遭受了巨大的打击。柴龙作为高中生,在其举手朝陈晨面部拍打篮球时,应该意识到拍打下去有可能对各项器官比较脆弱的面部造成伤害。所以,柴龙对此次伤害存在严重过错,应对事故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赔偿所有损失。

柴龙则认为篮球运动本身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陈晨作为高中生,对篮球运动的危险应有预见性。比赛中球员间合理范围内的身体接触或碰撞是正当的篮球活动行为,而争抢所发生的碰撞并不是参与者主观所能控制,在陈晨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柴龙存在故意伤害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对于陈晨所受到的伤害,该篮球活动的参与者在主观上均无过错。同时,鉴于该篮球活动系自发组织,而参与者通过参与该活动在精神上及身体上均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放松和锻炼,从公平角度出发,可以由该篮球活动的全部参与者给予陈晨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官耐心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一边是愤怒且悲伤的陈晨提出的18万赔偿,一边是委屈且郁闷的柴龙坚持的不担责,法官杨名峰看着两个孩子,一个是刚刚成年的男子汉,一个是尚未成年的高中生,二人已经同学多年,有哥们义气在,有同窗之谊在,有朋友感情在,如果不是这次意外的话,二人估计会做一生的挚友。

面对这种情况,法官决定做做调解工作。他告诉陈晨,篮球活动是一项比较激烈的运动,具有竞技性、对抗性等特点,活动本身包含了某些潜在的危险,参与者自愿参加篮球运动,一定程度上应属于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受伤的可能性是应该预见到的。而对于柴龙来说,陈晨的眼睛受伤与其阻挡上篮、拍在陈晨的眼镜上存在因果关系,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无论如何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柴龙到底要承担何种责任呢?经法官多次调解,终于促成双方达成了补偿协议,由柴龙一方根据公平原则当庭一次性补偿陈晨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53000元,其他损失由陈晨自己承担,双方握手言和。(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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