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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后不办理过户手续 他将讼争房产过户给亲戚

山东商报 2015-01-23 00:18 大字

王强和李玉先后将一套房子卖给张平及姚鑫、赵芳夫妇,究竟哪个买受人的买卖合同是合法的?近日,济阳法院审结了这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记者王茜

打着打着官司诉争房产竟然过户别人名下了

王强和李玉原是夫妻关系,2010年经法院调解离婚,两人婚前购买了位于济阳县城某小区的楼房一处。

2008年,张平经人介绍与王强签订了买房协议,约定将上述楼房以20.95万元的价格卖给张平。张平支付现金9.9万元,并代替王强和李玉偿还该房产银行贷款11.05万元。所以,王强和李玉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了张平,并搬出诉争房屋,但未及时到房产局进行过户手续。

后来,张平将该房屋出租给了他人。后因王强和李玉均未配合张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平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王强和李玉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协助自己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但没想到,就在张平起诉王强和李玉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协助自己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诉讼期间,王强和李玉竟将讼争房产卖给了李玉的表姐妹赵芳、姚鑫夫妇,并将房屋所有权过户到了赵芳、姚鑫夫妇名下。而赵芳、姚鑫夫妇也让原承租住户搬出了讼争房屋。

张平无奈,只得又以王强和李玉夫妇为被告、以赵芳和姚鑫夫妇为第三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王强、李玉夫妇与赵芳、姚鑫夫妇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无效。

后一个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法院判决为无效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平与王强签订的卖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

该协议签订后,张平已经按约定支付了全部价款,且已经实际占有该房屋,因此,张平有理由认为其与王强签订的卖房协议合法有效。王强、李玉明知王强已经与张平签订了卖房协议以及该卖房协议的履行情况,也明知该房屋的权属尚处于诉讼阶段、产权尚存在争议的前提下,与第三人签订新的房屋买卖合同,将讼争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其行为有悖诚信,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

王强李玉夫妇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较短,且该合同争议的标的物处于诉讼阶段,权属存在争议,在此情况下,第三人姚鑫在庭审过程中既不能说出房屋买卖合同磋商的具体过程,又不能说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具体时间,更不能陈述房屋买卖交易的具体过程,有悖于常理。

结合李玉与第三人赵芳系姑表姐妹的关系,及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本案讼争房屋产权尚处于另案诉讼阶段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第三人赵芳、姚鑫取得讼争房屋的所有权证并非出于善意。

综上所述,王强、李玉夫妇与第三人姚鑫、赵芳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主观上存在恶意串通,且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张平的利益。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王强、李玉与第三人赵芳、姚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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