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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钱支付受伤工人医疗费 却将房屋低价转让给儿媳

山东商报 2014-07-29 02:31 大字

2013年3月王玲从前房主刘宁手中买到一处二手房,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然而同年4月王玲与刘宁却被张明告到了法院,原告张明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张明曾受雇于刘宁从事建筑工作,工作时受伤且治病花了10万多,但刘宁并没有赔偿任何损失。记者王茜实习生王兴坤低价售房给儿媳,

疑是财产转移

事情还要从四年前说起,张明曾受雇于刘宁从事建筑工作,2009年11月,张明在济南市天桥区承建民房时受伤,治病花了10多万,然而刘宁却不肯赔偿,无奈之下张明诉至法院,最终刘宁被判赔1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刘宁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法定义务,张明无奈于2013年4月8日向济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而12天后刘宁却将名下的一处房屋以17万元的价格卖给王玲,但王玲所缴纳的房产税金额为36万9千元。

一套价值将近37万元的房屋,刘宁只卖了17万元,身为生意人怎么会做这种赔本的生意?经调查得知原来被告王玲系被告刘宁的儿媳。

生计所迫,二次对簿公堂

张明表示,第一次官司法院判决后,刘宁却一直没履行判决书的义务,并且在收到执行局的传票之后,就将名下的房子转移给了他的儿媳王玲。通过咨询律师,张明认为如此低价转让,受让人也是恶意,就将刘宁和王玲一并告上了法庭。

当询问王玲知不知道刘宁因为官司欠下的债务时,王玲一口咬定不知情,“我是善意取得,主张合同有效。”

同时刘宁也主张他不是低价转让,也不是为了逃避债务,只是急需用钱,王玲也不知道他的事。第一次官司时没钱给张明,是因为名下也没有任何财产,对于张明,刘宁表示最多出3万元,多了拿不出来。

法院调解,原告追回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基于济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可以确认原告张明与被告刘宁之间为债权债务关系。而被告刘宁对房产的处置行为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该处分财产行为发生在债权人张明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之后,被告王玲系被告刘宁的儿媳,作为该房产的受让人,应当知道被告刘宁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两被告的转让财产行为导致原告张明无法实现其到期债权,原告张明得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权利。

通过法院的调解,刘宁向原告张明支付了第一场官司的赔偿金,对两人之间的第二场官司,原告张明已经向法院提起撤诉,这场连环官司的风波也总算平息了。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作为债务人,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不要以为转让财产就能侥幸逃避法律义务,否则聪明反被聪明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作为债权人,应积极催要,当发现债务人有上述行为时,也要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这正是“冤有头,债有主,该来的,还得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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