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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怜母亲被赶出家门

都市女报 2014-04-15 03:37 大字

作者:韩秀林

女报记者 韩秀林

儿子儿媳闹离婚,自己的房产却被处分,导致自己被前儿媳赶出家门,无家可归。这是济阳的刘女士遇到的烦心事,无奈的她求助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最终得以妥善解决。

刘女士一直平易近人,待人宽厚。对于儿子与儿媳妇离婚事件也主张双方多包容,好好过日子。可是,儿子与儿媳妇最终还是决定离婚。刘女士因为此事也一直闷闷不乐,想不到的是儿子与儿媳妇的离婚,最后竟导致自己无家可归。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刘女士的儿子韩某与钱某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经常吵架。2013年3月17日,两人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部分第一条约定:“位于济阳县的房屋归女方所有。”钱某随后将刘女士赶出房屋。之后,刘女士无家可归。

刘女士称,这套房产是她老伴遗留下来的房产,是她与儿子韩某的共有财产,儿子离婚协议的约定是无效的。多次商量无果,刘女士无奈拨打了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公益维权电话求助。在详细了解事情经过之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的刘纯清主任决定帮助刘女士免费维权。

刘主任让刘女士叫了韩某、钱某聚到一块,商量房屋的问题怎么解决。刘主任先用他们之间的亲情关系缓和了一下商谈的气氛。然后讲述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在类似司法判例中的判决结果,指出韩某与钱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钱某所有约定是无效的。

最后,经过多次协商和沟通,韩某和钱某决定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争议中的房屋归属问题。刘女士最终住回房子。

刘纯清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秉承“做律师先做人”的理念。

律师点评:根据《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房屋应为继承人刘某与其子女共同共有。此类案件宜以协调方式处理。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是以公司法务、刑事辩护、公益维权为特色及优势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先后获得“山东省优秀妇女维权岗”、“山东民营企业公益之星”等荣誉称号。“公益维权岗”明湖律师团队常年为家庭生活困难的妇女、儿童、老年人、未成年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及经营困难的女企业家、女个体工商户常年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明湖法律援助热线:0531-67804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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