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摔跤吃亏扔了一把沙子,沙中玻璃划伤同学左眼 一学生误伤小伙伴赔了2万多
商报济南消息(通讯员邱茹记者崔艳红)济阳县两名14岁学生,既是邻居又是同班同学,放学后两人玩摔跤,结果一名学生觉得吃了亏,随手抓了一把沙子向小伙伴扔去,沙中的一块小玻璃将小伙伴的眼睛划伤,导致左眼外伤性白内障。近日,受伤的张军(化名)将一起玩耍的小伙伴李强(化名)告上法庭,索赔住院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3万多元。
李强和张军是同学,且在同一个小区居住,经常在一起玩耍。11月11日下午放学后,两人在所住的小区花园玩起了摔跤,过程中,李强吃了亏,爬起来往外跑的时候随手抓了把沙子向张军掷去,可是谁能想到,这随手的一把小沙子里居然有一块小玻璃,而正是这一块小玻璃夺去了一位年仅14岁男孩的左眼。张军的眼睛经齐鲁医院诊断为外伤性白内障,两次住院手术花去3万余元,并造成九级伤残。张军的妈妈将李强和其监护人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30000元。
庭审中,张军的母亲主张,这次事件是由两个小孩玩耍嬉闹引起,李强不应拿玻璃砸张军的眼睛,现在张军的眼睛受伤致残。张军、李强虽然都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根据法律规定,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李强的母亲认为张军比李强大一岁,也比李强长得强壮。事情起因是张军无缘无故把李强摔倒,并且骑在李强身上。李强进行反抗时才不小心打伤张军,该次事件是张军引起的,责任完全在张军,因此李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军应当对自己受伤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过调查审理,济阳县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李强因与张军进行玩耍嬉闹,被张军摔倒后而恼火,用玻璃砸向张军,从而造成张军的眼睛受伤致残,因此对该次事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法定监护人即王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此次事件中,李强与张军应当参加健康有益的游戏活动,不应在无大人监护下进行摔跤活动,因此,对该次事件的发生张军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判决李强、王方赔偿张军医疗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费用22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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