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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赡养问题三兄弟两次对簿公堂

济南时报 2012-12-11 13:11 大字

作者:杨敏

□本报记者 杨敏

俗话说“养儿防老”,济阳县济阳街道办事处的王老太太有三个儿子,按说不愁无儿养老,可现实生活中,王老太太生前曾为养老问题打过两次官司。在她去世之后,三个儿子又因为赡养问题对簿公堂。

济阳办事处的王老太太有三个儿子,老伴早年去世。为赡养问题,早在2002年,她曾把儿子们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负担赡养费及医疗费。法院除判决王老太太的三个儿子每月承担一定的赡养费外,还判决她的三个儿子负担老人的医药费。

后来,王老太太一直跟大儿子一起生活,大儿子便在照顾老人生活和起居方面承担起了主要义务。自2011年12月起,老人因患多种老年疾病,先后多次住院治疗,期间由一起生活的大儿子照顾。另外两个儿子曾到医院探望,但对老人的住院费用,只有一人支付了1000元。

为此,今年7月,赡养老人的大儿子曾以老人的代理人的身份,以老人为原告,把另两个儿子起诉到法院,请求那两个儿子负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等费用。案子正在诉讼中,老人却在10月底因病去世,案子遂终结审理。

办理完老人的丧事后,2012年11月底,为老人养老送终的大儿子,把两个兄弟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们负担自己前期为赡养老人垫付的医药费、交通费以及为照顾住院老人的误工费等费用的相应部分。

针对这个要求,两个兄弟并不同意,一个说:“老人自己有收入,有能力自行支付医疗费等费用,不需我们另行支付。”另一个则说:“我们应当负担母亲的医疗费,但我在母亲治病期间曾经付过1000元。再加上母亲自己的收入,扣除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部分,可以满足母亲治病所需,无需另行由我们再支付医疗费。”

经济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三个儿子依法均应对老人承担赡养义务。老人去世之前,因病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三个儿子均应承担相应部分。在老人生病住院期间以及在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只有老人的大儿子尽了较多的护理照顾义务,根据此子因护理老人产生的误工期限和收入状况,由另外两个儿子承担1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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