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挪用10万公款搞经营 嘉峪关粮油公司原经理冯某一审被判刑

兰州晚报 2010-05-13 08:23 大字

本报讯 嘉峪关市粮油公司原经理冯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10万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近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冯某是嘉峪关粮油公司原党支部书记、经理。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冯某在担任嘉峪关市粮油公司经理期间,私自决定以粮油公司名义与邯郸市丛台区财兴粮油经销部签订了一份采购菜籽油的供销协议,并要求财兴粮油经销部将菜籽油直接发给嘉峪关一家个体粮油店,由粮油店个体经营者徐某与冯某之子冯某某共同销售。后因徐某与冯某某未能及时付款,冯某遂于2001年9月4日指使单位财务人员从粮油公司银行账户电汇10万元,按照财兴粮油经销部负责人的要求给新疆沙湾县一客户,用于支付个人欠财兴粮油经销部的油款。

2001年9月4日,冯某从销售本单位小麦的一客户徐某处打收条收回其欠粮油公司小麦款现金10万元,私自截留未入单位财务账。2001年10月16日,冯某将此款交单位财务,安排财务人员用该款直接减其从单位账户上所挪用的10万元电汇公款。

2005年,粮油公司认为徐某欠小麦款不还,于是将徐诉至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徐向法庭提交了冯某于2001年9月4日出具的“收到10万元现金”的收条一张,并称此款就是小麦款。为此法院驳回粮油公司的诉讼请求。粮油公司遂决定由冯某个人偿还该10万元,并与冯某及其子冯某某达成顶账协议。

2009年9月1日冯某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同年9月15日被逮捕。案发前,冯某已归还挪用公款89000元。

近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冯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被告人冯某退赔款1.1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还粮油公司。

新闻推荐

一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受审

本报讯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张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本公司账上的160万元挪作他用。公诉机关以其涉嫌挪用资金罪向法院提起公诉,8月18日,城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

嘉峪关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嘉峪关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