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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受审

兰州晚报 2010-08-19 01:33 大字

本报讯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张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本公司账上的160万元挪作他用。公诉机关以其涉嫌挪用资金罪向法院提起公诉,8月18日,城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未当庭宣判。

现年40岁的被告人张某,系甘肃省嘉峪关市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查明,2002年10月11日,张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本公司从兰州某银行贷款中的160万元,以转账支票的形式转入其个人股票账户中。用其中的25.48万元购买股票,将其中的134万元转账至兰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挪作他用,剩余5000元自己使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无视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款项进行盈利活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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