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国家公益林男子获刑并赔偿

黄山日报 2020-12-28 05:23 大字

本报讯近日,黟县检察院起诉的黄某某破坏公益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法院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判令黄某某赔偿生态修复代履行费用1624元。

经查明,2018年黄某某和朋友合伙成立了一家有害生物防治公司,承接了黟县西递镇几处山场清理枯死松木业务。2020年4月至5月期间,黄某某利用清理枯死松木的机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两次擅自指使工人在西递镇三处他人所有的山场上,使用油锯砍伐杉树28株,合计立木蓄积6.027立方米。

经查,黄某某盗伐的林木属于国家公益林,其行为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经鉴定,修复被破坏的林地需要生态修复费用1624元。据此,黟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黄某某受到法律的制裁,不仅被判处了刑罚,还要赔偿生态修复费用。·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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