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弯疏忽大意交通肇事获刑
□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黟县男子董某驾普通轿车和左转向的电动三轮车碰撞,致被害人死亡。黟县法院日前开庭审理,董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4月19日7时44分许,董某驾车从黟县碧山村往五东殿方向行驶,至碧山下溪桥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左转弯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碰撞,致叶某受伤。2日后,叶某经市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黟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董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叶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董某赔偿叶某亲属损失,得到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疏忽大意,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且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董某具有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得到谅解等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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