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一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黄山晨刊 2018-08-17 08:23 大字

□  操 震

晨刊讯 8月13日,由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舒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黟县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黟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4月,舒某某从他人处流转取得10亩杉木林林权,并申请8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后,舒某某组织砍工砍伐。经林业部门检测,舒某某砍伐的林木材积为25.997立方米,扣除采伐误差后,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该林地性质为国家三级公益林,舒某某滥伐林木后未补植修复,致生态资源至今处于被破坏状态。

黟县检察院对舒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时一并依职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在涉案林地范围内补植补造毛竹100株或支付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9000元的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判决认定舒某某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判决舒某某赔偿生态修复费用9000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市检察院民行骨干观摩当天庭审。该案的办理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诉前程序、庭审程序、判决形式等方面进行有益探索,为全市检察机关积累了宝贵经验,教育和警示广大群众不触碰生态保护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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