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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寻衅滋事累犯从重处罚

黄山晨刊 2018-01-12 16:21 大字

□陈辉华鲍平

晨刊讯日前,黟县法院开庭审理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认为刘某某酒后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8个月。

2016年10月份以来,刘某某酒后逞强斗狠、无事生非,在屯溪区环球国际KTV包厢、屯溪区状元红饭店门口、黟县碧阳镇锋味酒楼、黟县顺兴商务宾馆门口、黟县桃源小区门口等地无故殴打汪某某、董某、周某某、王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并持刀砍砸王某汽车,致使汪某某、杨某某轻微伤、王某汽车、杨某某眼镜损坏。案发后,刘某某逃往外地躲藏,2017年7月19日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

据悉,刘某某曾因酒后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因喝酒伤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2016年才刑满释放,此次犯罪已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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