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催告方留军依法缴纳行政罚款及违法所得的公告
方留军:
我局已于2019年3月11日对你作出了歙水罚决字〔2019〕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该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你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规定的期限之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2019年9月18日我局向你催告,但你回避不接受催告通知书,现公告你履行如下义务:缴纳行政处罚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元(3000.00元);因逾期176天加处的罚款8000.00元。
限你在公告发出一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之方法缴纳罚款及违法所得。逾期未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歙县水利局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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