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歙县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

黄山晨刊 2018-10-12 06:06 大字

□ 汪朝亮

晨刊讯 10月10日,歙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吴某某在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被判决赔付医疗费等费用合计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该院依法向吴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其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2009年1月、2017年4月,该院曾两次决定对吴某某予以司法拘留。拘留期间,吴某某均承诺履行赔偿义务,但释放后仍不履行。审理查明:2005年以来,吴某某常年在江苏省苏州市务工,每月有相对稳定的收入,从2014年6月以来工资收入累计25万余元。2017年4月,吴某某的工资账户被法院冻结后,其又将每月工资收入转至儿媳杨某某的银行账户上。2018年6月,歙县公安局以吴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立案侦查并开展网上追逃,吴某主动投案后被逮捕。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代为履行赔偿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通过隐藏、转移财产等手段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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