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被罚站后跳楼,别只怪他“太脆弱”

新京报 2018-09-20 01:56 大字

来论

在很多时候,压力、屈辱可以转化为动力,但对有些人来说,这就只是一把刀而已。

9月15日12时许,黄山市歙县歙州学校一16岁高二学生小垚坠楼身亡。这件事在当地和网络上引起了不小的震动。黄山市歙县县委县政府已经成立由教育、公安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进驻该校,对该事件进行调查。

9月17日晚,歙县警方发布通报,警方通报中所言的“拍头”“谈心”,与小垚的父母在接受“看看新闻”采访时所称的“扇耳光”“罚站一上午”有所出入。但综合双方的观点,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是,涉事教师的当众处罚很大程度上是悲剧产生的直接诱因。

每个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同,我们永远无法预料到自己的一时失语会给对方的心理造成多深的伤痕。何况是血气方刚、正值敏感期的小伙子,还没经历过复杂社会的浸淫,在他们周遭的世界中,自尊、面子、同学的眼光很可能就是天大的事儿。

也因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目前,涉事的两名教师已被停职并接受调查处理。他们或许从动机上无意作恶,更没想到会是这样的结果。但悲剧已然酿成,他们也理应受到法律的裁决。

2003年重庆“老师体罚致学生自杀案”曾轰动一时,被告人汪宗惠犯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而此次涉事的两位老师“该当何罪”,显然还需要随着案情的深入调查,去确定老师的主观恶性、体罚的严重程度及其与自杀的因果关系等来通盘考量。

在很多时候,压力、屈辱可以转化为动力,但对有些人来说,这就只是一把刀而已。对此,无论是老师还是校方,都应该从小垚的悲剧中得到警示,枉顾个性、刻意追求整齐划一、“以暴治闹”的管理方式当真是合格的教育吗?

□思凝(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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