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夜超速行驶致人死伤获刑

黄山晨刊 2018-05-18 11:27 大字

□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近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被屯溪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据了解,现年28岁的男子王某系歙县人,水电工。去年11月16日20时8分许,王某驾驶小面包车沿屯溪区屯光大道行驶。当时系雨天,加之晚间超速行驶且观察疏忽,驶至篁墩路段时撞到正在过马路的行人方某、潘某,造成方某和潘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方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方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从被告人王某身上提取的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含量,排除酒驾可能,市交警支队认定王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事后,王某与死者方某家属达成协议,自愿赔偿死者家属安葬费及经济补助共计15万元,取得被害方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致一死一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案发后王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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