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春游受伤,算工伤吗?
■ 本报星级记者胡明兵
春暖花开时节,不少单位组织员工春游。但如果春游过程中有员工受伤,算不算工伤呢?
最近,家住歙县的王女士告诉记者,她在单位组织的一次爬山活动中,不慎摔伤了右脚,疼痛难忍,花了好几百块钱医疗费,还耽误了上班,影响收入。她知道,工伤应该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才算。不知道游玩时受伤,能不能算?如果算的话,她打算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记者了解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七种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最典型的工伤情形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在单位组织的春游中受到伤害,算不算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呢?关键点在于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人社部发布的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
由此可见,职工在单位组织的春游中受伤,也应属于工伤。如果员工在旅游活动中脱离团队,私自活动期间受伤,则不属于工伤。
同时,记者还了解到,职工参加单位文体活动受伤也算工伤。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规定,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新闻推荐
共建卓越质量,共享品质生活。由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主办,市质监局承办,黄山市古城歙砚有限公司独家冠名,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歙县披云山庄有限公司等单位协办的“和氏璧”杯黄山市首届质量品...
歙县新闻,故乡情,家乡事!不思量,自难忘,梦里不知身是客,魂牵梦萦故乡情。歙县,是陪我们行走一生的行李。